三湘都市报8月28日讯(全媒体记者 李琪 通讯员 马紫洋)8月28日,记者从湖南省医保局了解到,该局已印发《关于规范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对省内药学、眼科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全面梳理规范,同步调整院前急救费价格。
新政将于2026年9月15日正式执行,有效期5年,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,减轻群众就医负担。
大规模清理整合项目,新旧目录切换
《通知》显示,本次规范力度较大,全省新增药学类项目14项、眼科类项目233项;废止老旧药学项目6项、眼科项目238项,修订3个药学项目、2个眼科项目。《通知》淘汰过时、重复的收费条目,统一服务内涵与计价标准,覆盖药学门诊、用药指导、验光配镜、眼底检查、各类眼科手术等全流程服务,适配近视防控、老年眼病、临床药学服务等民生需求。
按照《通知》,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,定价为最高限价,医院不得上浮,可自主下调收费;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,医保定点民营机构需按协议承诺,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致的收付费标准,医保报销同步按照新目录执行。
明确多条收费红线,堵住重复收费漏洞
《通知》细化计价规则,划出多项收费禁令,减少就医“隐形收费”。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,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;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,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、未发生的,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。
对于可收费医用耗材,除一次性眼科无菌患者接口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,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,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。
住院诊查费(临床药学)、门诊诊查费(药学门诊)及其加收项,按照本《通知》执行。仅提供照明、直接放大成像功能的通用型显微设备,纳入眼科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构成,不再收取“术中显微成像辅助操作费”。
各类需内镜下进行的手术项目,已包含手术涉及的各类内镜使用成本,医疗机构在开展相关操作时(如经鼻内镜开展的辅助操作)不再另行收费。眼科立项指南中除单独说明可按检查方式叠加收费的价格项目外,其他价格项目单次诊疗过程中仅能收费一次。
另外,同一辅助操作下同时开展多个手术或治疗时,仅收取一次辅助操作费用。
《通知》还明确,部分药学、眼科项目实行通用型管理,同步制定价格基准。各地围绕价格基准上浮不超过10%、下浮不超过20%制定政府指导价。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,我省对标准化、均质化程度高的8个药学和32个眼科项目实行通用型管理。鼓励市以下医疗机构就近就便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、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,方便群众就近就医。
多部门联动监管,保障新政落地
湖南省医保局要求,各市州结合本地经济水平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制定辖区内政府指导价,不得突破全省最高限价。
各级医保部门将升级医保结算系统参数,加强日常费用审核,强化基金监管;各医疗机构需做好价格公示与政策解读,严禁收取目录外未列明费用,主动接受群众监督。
9月15日新规实施后,群众前往医院药学门诊、眼科就诊,如遇到不明收费、重复计费问题,可保留票据,通过医保服务热线反馈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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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三湘都市报
